规定,本节不再赘述。这些抽验的比例系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在发往各地征求意见后,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第4.2.3条 规定: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别不同情况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全部正常者为合格。火灾探测器安装数量是比较大的,特别是一些大型建筑群真是成千上万。由于每个工程中探测器的数量差别较大,各地消防机构的人员力量比较紧张,所以规定,抽查验收比例是5%~10%。
按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数量,在验收中抽验30%~50%是很常见的。对一些较小的工程,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验收时进行100%的功能试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此外对消火栓的启泵按钮的功能验收,也应按5%~10%的比例进行抽样试验。
由于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设备,对扑灭火灾更为重要,同时,根据国内工程施工质量普遍差的情况,为更为有效地对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验收,抽验的比例分别规定为10%~30%、 20%~30%。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事故广播等联动控制设备抽验比例规定为10%~20%。
为了提高系统竣工验收的质量,公安消防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典型代表性,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实际的问题。
在系统验收中,被抽验的装置应该是全部合格。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现一些差错。为了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入使用,火灾探测器的差错可不超过l%~2%,其它系统中被抽验的差错不超过1个;对影响使用的差错,允许当场修复或更换,修复合格后,可作为一次验收合格。如果抽验中的差错超过上述比例,则判为不合格。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消防机关应在限期修复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按条文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且不得有差错。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第4.3.1条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必须作到的四项一般要求。
一、本款规定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克服安而不骨,置而不用的现象。管理主要是加强日常管理。单位领导要重视,组织人员要落实。系统投入运行后,操作维护至关重要。尽管设备先进,设计安装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维护不当,同样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
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以免由于知识缺乏、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或其它损失。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更新时,要对操作维护人员重新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新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后方可再上岗。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本款规定了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备的文件资料。
2、3项规定的内容,各个使用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不作统一要求。4项请参看本规范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但这些表也只是推荐表,可参照使用。
三、本款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所有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以便于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如:1.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2.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3.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4.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5.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6.系统竣工情况表;7.安装竣工报告;8.调试开通报告;9.竣工验收情况表;10.管理操作维护人员登记表;11.操作使用规范;12.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13.值班员职责;14.设备维修记录。上述文件资料均应存档。
四、不得因误报等原因随意切断电源,使系统中断运行。
※第4.3.2条 本条对使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