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符合本实用规范要求的合格证书。”又如联邦德国保险商协会(vds)制定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规范》1.2 条安装证书中规定有“火灾报警系统安装完工后,安装公司应按照Vds发放的样本表和该系统的运行情况提交用户一份安装证书,同时应呈交Vds一份复印本。”
※第3.1.2 条 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使用中,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
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
三、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
——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于板出线等)。 四、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五、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六、安装验收单: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七、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源的充放电说明)。
八、调试程序或规程。
九、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职责分工。
※第3.1.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答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都有向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发展的趋势,软件技术特别是现场编程都需要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
近年来,从我们在北京、广州、上海、成都和西安等地的调查表明,由于国家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一些工程队未经严格训练,不具备专业人员的素质,也进行调试工作,出了不少问题,给运行和维修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以至于有些工程多年来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其资格审查仍应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
从我国近几年的实际应用情况看,由于企业管理素质差,发货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国外的安装和使用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英国标准Bs5839《建筑内部安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一部分“安装和使用的实用规范”4.6记录表和使用说明书一节中规定:“在安装完毕时,应提供给安装场所使用负责人有关该系统使用的说明书……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给用户一些用于维修和记录用的图表,以及指明各类设备和接线盒等各种不同装置的位置以及所有电缆和电线的规格和走向的图表,接线盒和配电箱的接线图应包括在内。”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备。
※第3.2.2条 本条规定进行调试的人员,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这是一个交接程序。
从目前国内情况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误工期。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讲这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互检工作,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会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
※第3.2.3条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