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通过验收使甲方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工程中使用产品的类别、数量、生产厂家等情况。为了加强消防设备的维修、管理,在验收时建设单位就应确定消防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以便公安机关对管理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施工图纸资料、隐蔽部位安装记录及调试报告均由施工单位提供。
在国外,消防设备验收中,消防机关和施工单位都是很重视的,有的要求按固定格式办理。如日本,是按照“关于消防设备试验结果报告书格式”的规定进行的,各种表格装订成册后可达数十页。瑞士西伯乐斯公司在施工指南中规定,在系统正式验收前,应提交系统负责人对火灾报警系统安装、设计或设备的明细表。其中主要包括:
a.火灾报警控制器监视的区域;
b.火灾报警系统通电、监视和报警的基本功能方框图;
c.探测器的型号、类别、布局和回路数的概况; d.报警控制器的类型和定位;
e.电源类型和容量、定位;
f.报警机构及警报装置。
并规定,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系统的灵敏度调整到设计运行的指标上。
为了认真负责地做好消防设备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建设单位开通运行后的管理、维修,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提交验收文件资料。
※第4.1.4 条 目前,消防自动化系统的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均已颁布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及设计水平正在不断提高逐步完善,本规范对施工安装质量作出了规定。现在消防系统的管理、维修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最薄弱的环节,有个别使用单位内部互相推诿、扯皮,不配备消防管理人员。有的单位人员素质不高,不懂消防设备的技术及维修方法和正确的使用。为保证设备验收后有合格的使用、维修人员,本条规定: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维护、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没配备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维修管理人员,消防监督机构对工程不予验收。
※第4.1.5 条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的复查。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当地施工质量单位对施工质量复查合格,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功能抽查验收。这样有利于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验收工作。根据在北京、上海、成都、西安几个城市的调查,在过去的竣工验收中,由于建设单位急于开业,往往是在施工没完的情况下就要求验收。消防机构组织各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调动了消防车辆,兴师动众,结果有时因施工质量不好,验收进行不下去或验收不合格。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质量。所以特意指出,没有经过施工质量复查或在复查时消防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功能验收,以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复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电气设备的施工质量由建筑施工质量站负责检查和监督。对消防用电设备的安装质量,也在施工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范围之内。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设备比较了解,但是,电源设备验收时,应邀请供电部门和施工质量部门参加。本条规定,是由消防机构对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复查,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可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或遇到分歧的问题,可请本省市的施工质量监督站负责解决。当然,消防机构也可会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一起对消防设备的施工质量进行复查,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消防设备施工质量。
对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负荷等级,在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均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位置也作了明确规定。施工质量检查,第一点就是检查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负荷等级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