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例如,×××饭店的火灾报警系统误将220V电源接在火灾自动控制器直流稳压电源上,使几台控制器烧毁,损失数万元。另外,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检查线路,避免底座上元器件的损坏。
第三节 调试
※第3.3.1 条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2.1 条中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按本条规定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人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其它设备。
※第3.3.2条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要求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一一检查,全部满足。
对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它功能,比如,为了减少误报而设置的脉冲复位、区域交叉和报警级别等,如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
※第3.3.3条 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电源必须非常可靠,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都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容量和自动切换作了明确要求。
本条也特别指出在调试过程中对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以保证在事故状态下能正常使用。
调查表明,很多工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的不是满足《火灾报答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容量的备用电源。一旦发生火灾断掉主电源后,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在现场调试中应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同时作电源充放电和自动切换试验。
※第3.3.4条 本条规定系统正常后,使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进行试验。用香烟或蚊香等对感烟探测器加烟,往往使探测器污染,塑料外壳变色,影响使用效果,严重时会引起误报,所以应特别注意。
※第3.3.5条 本条特别强调了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其原因在于,在典型工程调查中发现了一些已经投入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现火情,联动和控制部分不能动作,甚至酿成火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本条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分别供电时,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作了明确规定。
※第3.3. 6条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运行120h无故障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工作,5d时间是基于二者的折衷。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 条 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各有关方面共同参加验收,既可体现联合验收,各负其责,又可以在发现问题时便于协商处理。
※第4.1.2 条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中应该检查验收的设备。这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订的。在目前其它系统的施工验收规范尚未颁布之前,特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联动控制设备列入验收的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第4.1.3条 本条规定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在消防设备竣工后,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申请验收的报告,并送交一些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其中系统竣工表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制,由甲方到公安机关领取,由甲方与施工单位填写后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