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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10-03-30    点击次数:


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进一步落实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1、认真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2007年6月底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城市及中心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上级政府不得予以批准。

  2、积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技术装备不足的问题。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3、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将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列为排查整治重点,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以及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要着力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评估、公示和整改责任制度,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4、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消防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创建和谐平安社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部署,抓好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消防工作,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开展消防治安联防,增强社区和农村消防管理、教育、服务、保障的综合功能,提高防控火灾的能力。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探索建立火灾保险制度。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研究推广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通过严格被保险人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保险人防灾防损责任,强化承保风险评估等措施,促使投保单位加大消防投入,改善消防环境,提高防灾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火。

  1、加快完善消防法规体系。重点抓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加快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创设及更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供法制保障。

  2、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消防执法工作,完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严格把好消防审核、验收关;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级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严格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3、继续深化消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治火的要求,积极推进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消防行政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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