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09〕40 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全面提高防控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形式,广泛宣传,努力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以新《消防法》的实施为契机,按新《消防法》及新发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扎实推进消防安全常识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依托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展板等媒介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部门要根据产业、建筑和人群特点,针对不同群体,结合各类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广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切实提高我县防范火灾的整体水平。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监管
各乡镇和县府各部门要明确各自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消防工作,促使城乡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有效提高,消防安全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一)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是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辖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应急科普宣教计划之中,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和有关团体按计划实施,并进行检查、总结。二是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设施,不符合新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人员培训,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乡镇消防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四是根据扑救火灾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持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五是强化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辖区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由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意见。六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支持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县级各部门消防职责
根据消防工作“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