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有关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时,应通知消防机关参加。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及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批准和给予施工许可。责令纠正违反消防规划和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
2、加强项目消防设施投资计划审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核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是否纳入投资计划。
3、加强全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安消防机关依据城乡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装备器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配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请政府批准实施。
4、加大政府消防专项经费投入。财政部门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经费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用水费用和消防通信费要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5、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管理。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被挪作他用。
6、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消防机关要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时,应当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专人及时维护、保养。
7、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自建设施供水的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由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并确保供水管网满足消防用水水量、水压要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8、加强城乡消防通道建设。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的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维护。乡村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由乡镇政府负责,乡村道路不符合消防车通行需要的要进行改造。
(二)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特别是要强化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的配备,切实做好消防专职队伍的日常训练和演练,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不断加强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队伍建设。
各乡镇应继续深入推行“三长一制”消防工作模式,要选齐配强“三长”,做好登记造册,逗硬落实“一制”,完善“三长一制”的激励机制。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及消防志愿者组织。有条件的乡镇要建好市政消火栓,不具备建消火栓的,要修建消防水池,配齐消防水带、水枪、机动消防泵等消防装备,全面装备“一池、一泵、两枪、十带”(即:一个不少于3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一台消防泵;两支消防水枪;十盘消防水带)消防设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组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灭火救援日常训练,切实提高扑灭火灾、抢险救援能力。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