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消防监测中心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中心简介 | 监控系统 | 联网申报 | 中心新闻 | 消防新闻 | 消防知识 | 法律法规
在线服务: 消防系统信息查询 | 用户服务自助管理 | 在线留言
消防信息查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10-03-30    点击次数:


、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公安消防机关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或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提出责令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意见并报请政府依法决定执行。三是积极灭火救援。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它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四是抓好队伍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相关部门的消防职责任务

  一是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着力抓好消防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课本,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消防知识竞赛、应急预案演练、逃生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二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三是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室外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线路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电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本部门(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科学规划,加强基础建设,着力提高消防救援能力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加快消防组织、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扑灭火灾、抢险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实施城乡消防规划,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1、合理规划全县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

|<< << < 1 2 3 > >> >>|
上一篇:《公安消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消防新闻
消防知识
法律法规
 友情链接:汕头市消防信息网
返回首页 | 中心简介 | 监控系统 | 联网申报 | 中心新闻 | 消防新闻 | 消防知识 |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