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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就《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汕头日报    发布日期:12-10-15    点击次数:


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问:《条例》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方面有何新规定?

  答:为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了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和消防审批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职务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投诉、受理及处理制度,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对消防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这就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从制度上保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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