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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就《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汕头日报    发布日期:12-10-15    点击次数: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8月31日经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问:请你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消防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2007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汕头市消防条例》,为我市防御与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对实施了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因此,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扩围的实际需要和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解决特区消防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延续我市现行消防条例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一部既符合特区实际,又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区法规。2011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2年8月31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条例》,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升全市火灾防控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条例》共设七章七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宗旨、法规适用范围、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总结完善我市推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经验,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三章火灾预防,从多方面对火灾预防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消防规划建设,消防行政许可及检查验收,部门信息沟通协助和执法联动机制,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供电、用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治和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作出十八项禁止性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对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和火灾现场管理作了规定。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建立了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法律制度。同时,《条例》增设了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予以规范和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条例》针对消防安全活动的突出问题和火灾隐患整治的主要矛盾,对各种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市政府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和条例的生效日期。

  问:《条例》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责。规定公安、教育、发展与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三是明确了社会各方面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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