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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就《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汕头日报    发布日期:12-10-15    点击次数:


安全责任,对市、区(县)、镇(街道)、村(居)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都作了详细规定。四是明确了消防设施建设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同时,为便于在街巷狭小和水源缺乏的地方灭火救援,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街巷狭窄、建筑密集的区域应当增加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艇)等装备和器材。

  问:《条例》在强化火灾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监督措施?

  答:《条例》专设火灾预防一章,一是对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和维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二是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使用以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报和监督检查程序,并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以及建筑物防火管理、火灾隐患的消除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三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和技术服务机构,推行消防工作社会化的立法理念。四是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火灾防控机制。为发挥保险在火灾事故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从而使受灾单位、受害群众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减轻政府为处理火灾善后、安置受灾群众所支付的财政开支负担。这些火灾预防措施的完善,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问:《条例》在解决我市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如何处理原有建设的消防安全遗留问题,是消防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条例》对原有建设的遗留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了三个处理办法,即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针对我市中小企业众多,消防安全存在“三小”、“三合一”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不得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要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等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如何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协助和执法联动机制?

  答:《条例》针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的实际,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助和信息沟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销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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