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及时填写、传送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设备运行相关信息;
3.对运营服务机构告知的火灾报警、消防设备故障、巡检测试等报警监控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处理;
4.加强信息传输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运营服务机构维修,保证信息传输装置正常运行;
5.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更新或维修保养时,应当及时通知运营服务机构;
6.及时研究运营服务机构提供的报警监控信息综合分析报告,解决存在的问题;
7.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深化系统应用
(十三)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把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与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督促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十四)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效能和灭火救援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系统作用,创新勤务模式,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效能和灭火救援能力。要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分析监控数据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确定火灾防控、消防监督执法的重点,落实“错时”工作制,把警力部署在火灾多发、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的时段和场所;推动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苗头性问题、防止隐患产生,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有效防控。要利用远程监控系统提供的及时准确的火灾报警信息,提高火灾预警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力争把火灾消灭在初始阶段,提高灭火救援成功率,减少火灾损失和危害,遏止重特大火灾。
六、推动健康发展
(十五)积极推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当地政府制定远程监控系统发展规划,将远程监控系统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当地政府发布联网公告和文件,引导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健康发展;要积极向社会宣传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推动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远程监控中心,提高远程监控系统覆盖率,发挥系统的规模效益。
(十六)加强对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的监管。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运营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和标准运营服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