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查询接口,及时了解单位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动态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形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消防监督执法重点,提高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效能。
一个地区不同运营服务机构建设的远程监控系统,应能互相兼容,以利于信息共享。
(五)系统设计审查、验收。远程监控系统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设计。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远程监控系统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后,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六)联网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
三、从业条件、申报和审查
(七)从业条件。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3.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信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与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5.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监控资料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等。
具体从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八)从业申报。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管理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5.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
6.管理制度等文件;
7.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系统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系统验收意见;
8.其他资料。
(九)审查备案。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收到运营服务机构的从业申报后,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并备案。
四、规范运营管理
(十)坚持市场化运作。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良性竞争机制,不得指定运营服务机构,不得搞垄断经营,地级以上城市应建立至少一家以上远程监控中心,联网单位可自由选择运营服务机构,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健康发展。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联网用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各自职责。鼓励运营服务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增强运营服务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十一)运营服务机构的职责。运营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1.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对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及时传送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对消防设备故障信息及时通知联网用户维修;
2.定期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远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3.负责对联网用户报警监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向联网用户提供分析报告;
4.建立可供公安消防部门查询的联网用户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接口;
5.由于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联网用户信息接受和传输的,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提前通告联网用户,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6.由专业人员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7.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联网用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十二)联网用户的职责。联网用户要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