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消[2008]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大力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部消防局制定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科技手段,对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快速处置火灾,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远程监控系统,在火灾防控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全国范围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发展还不平衡,存在进展缓慢、标准不统一、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推进和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种模式发展,明晰权责,规范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坚持深化应用,注重实效,促进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提高。
(三)工作目标。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远程监控中心),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根据需要建立远程监控中心。
1.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2.地级城市,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3.有条件的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无条件的,可将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监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二、系统功能、设计审查验收和联网范围
(四)系统功能。远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国家标准,具备下列功能:1.报警监控。实时监控联入远程监控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设施巡检。实时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3.动态服务。联网用户运用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和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设备故障,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