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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31日
  第四十一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联网证书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远程监控中心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未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或者联网后擅自关闭、拆除的;
  (二)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未做好技术服务,或者远程监控中心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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