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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共筑科学严密消防安全屏障
来源:    发布日期:23-01-31    点击次数:


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共筑科学严密消防安全屏障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同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的《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12年8月施行以来,有效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取得重大进展。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施行和消防体制改革的实施,一方面原条例部分内容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完全一致,不能继续适用;另一方面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消防监管职责范围已发生变化,原条例的实际操作性削弱,存在消防监管真空。为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消防管理体制和执法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结合本市具体消防工作实际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市人大常委会在修订过程中,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消防体制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调整消防工作的法规实施主体,夯实部门和基层责任;二是遵循“一岗双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着力优化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三是多措并举推动消防工作治理现代化,从强化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优化顶层设计,修改完善相关条款。经充分研究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后,《条例》共设七章,涉及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起与汕头经济特区相适应的现代化消防体系。

  问: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体制改革,《条例》作了哪些修改?

  答: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避免留下监管“空白点”,《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第四条第三款);二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第一款);三是织密消防安全治理网格,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补充明确,以落实基层属地管理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四是增加消防救援机构的相关职责(第十二条第七项);五是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的监督职责(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六是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七是填补主体责任缺位,明确物业服务人对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第三款);八是补充、深化相关单位在燃气管道和储罐等特种设备检查检验、消防设施管养、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公共交通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九是调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在涉及消防产品监管、消防监督检查的条文中,补充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厘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同时,对与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和名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问:《条例》具体制度设计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对消防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答:一是改革、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根据消防法等上位法规定,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文作相应完善;取消了公众聚集场所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制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是对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三是对涉及将消防安全作为有关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但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内容予以删除。

  问:《条例》在加强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处置我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在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维护城市安全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必须以立法形式完善消防救援队伍的各项配套保障政策,全面提高消防救援职业的社会尊崇度。对此,《条例》第五十五条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消防队员的优待保障作了三方面补充规定:一是充实薪酬和福利制度的规定;二是规定专职消防队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三是明确其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等。

  问: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管理实践,《条例》有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关于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压减审批项目的要求,适应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条例》第七十四条将“具有独立防火分区且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商业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除外”界定为“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免于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就本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受理。公开承诺的具体指引由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将“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监管(第十条第四项)。相应地,设定了“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区别于一般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问:《条例》还作了哪些制度完善?

  答:一是建设智慧消防,提高风险防控效能。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用企业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推动城市智慧消防建设,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行新型消防监管模式(第七条)。同时,为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查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联网功能(第四十条)。

  二是强化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第四十五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三是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适应消防法等上位法的修改,调整消防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的表述,明确相关部门在限定使用消防产品上的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五条);填补上位法空白,针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法消防产品的行为补充设定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四是深化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相应的标识标线(第十三条第五项);禁止封闭、堵塞、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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