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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的公告
来源:广东消防网    发布日期:14-01-10    点击次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文件精神,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决定撤销“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今后,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只须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或撤销前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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