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13时许,刘某夫妇的房屋发生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火灾发生时,邻居王某正在自家房内午休,当听到有人大喊救火时马上想到逃生,但打开房门一看,楼道里全是烟雾,完全看不清逃生环境,为了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王某情急之下便抱着二楼自家房门前的水泥柱沿外侧往下跳,由于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王某坠落至地面致身体受伤。 此次火灾,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是刘某夫妇烘烤衣服发生电线短路起火,尔后引燃放在一旁的煤气瓶致煤气泄漏,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共计1.9万余元。其伤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认为刘某夫妇作为险情引发人,应对其损害承担责任。为此,王某将刘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刘某夫妇赔偿王某7万余元的损失。 法官庭后表示,刘某夫妇有确保安全使用房屋电线线路的义务,但其对该义务履行缺失,致室内电线短路并引发火灾,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为避免因火灾给自身造成损害,在别无他法逃生的紧急情况下,采取跳楼的方式逃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但其在跳楼时,采用的保护措施不当,其对此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