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屋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无法使用,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业主赔偿租房者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22.39万元,租房者支付占用业主房产期间按每月4000元计的租金损失并将房产交还对方。
2010年5月,陈某娜、郑某两人与陈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某大厦1/701房出租给陈某娜、郑某,租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4000元;如房产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陈某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陈某娜、郑某租用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申请登记成立了某训练中心。2011年8月,市公安消防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求停止使用该场地。同年12月,陈某娜、郑某停用该房产,租金也交至当月为止。后来两人联名向龙湖区法院起诉陈某,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被告陈某赔偿其装修损失;陈某则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租金损失。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在该大厦竣工验收后将第7层分割为1/701房和2/701房,原来设计的两个单独出入口相应被分割在两套房之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告在购房办理产权证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这一隐患,而原告在停用房产后也未移交还被告。因案涉房产严重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告所租赁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被告是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故应当赔偿原告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原告停用房产后没有及时交还被告,应当支付占用房产期间相应的租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