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消防监测中心欢迎您!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中心简介 | 监控系统 | 联网申报 | 中心新闻 | 消防新闻 | 消防知识 | 法律法规
在线服务: 消防系统信息查询 | 用户服务自助管理 | 在线留言
消防信息查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消防新闻 >> 正文
 
市区禁止生产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罚款直至刑拘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发布日期:13-01-21    点击次数:


  1月19日,汕头市公安局在龙湖区政府广场前举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深入城中村发送温馨提示等宣传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汕头市中心城区仍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罚款1000元至9000元不等;情节严重的,将处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新风,不在中心城区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节日安宁祥和。

上一篇:禁售“电暖宝”仍在摆卖 产品便宜安全隐患大

下一篇:女童窗台玩耍 右脚陷防盗网
消防新闻
消防知识
法律法规
 友情链接:汕头市消防信息网
返回首页 | 中心简介 | 监控系统 | 联网申报 | 中心新闻 | 消防新闻 | 消防知识 |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