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南方日报、羊城晚报2家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关于开展“清剿火患”行动的通告》(粤公通[2011]256号),通过主流媒体宣传阵地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官方网站广东消防网公布“清剿火患”战役整治重点对象、消防违法行为以及相关查处措施。全省各地积极配合该通告的宣传,在当地主流媒体刊播并在相关区域进行张贴,为“清剿火患”战役打牢社会舆论基础。
通告全文如下: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清剿火患”行动的通告
(粤公通字[2011]256号)
为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清剿火患”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剿火患”范围
(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
(二)高层、地下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
(三)存在火灾隐患且尚未依法整改的建筑物和场所;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清剿火患”范围的建筑物和场所。
二、“清剿火患”内容
(一)“三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建筑物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就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或者未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他易发生亡人火灾的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自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全省所有通告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必须立即按照本通告要求自查自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自行停业整顿。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场所,一经发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从严从重处罚,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各地市举报电话如下:
广州 020-4001119119
深圳 0755-12350(电信、联通用户)、0755-84465800、83236977(移动用户)
珠海 0756-8641069
佛山 0757-28501119
江门 0750-3160119
中山 0760-88888119
东莞 0769-23119999
肇庆 0758-2744119
阳江 0662-3311917 、0662-3360012
茂名 0668-2855555
湛江 0759-3188388
韶关 0751-8755119
清远 0763-3663119
汕头 0754-88117185
潮州 0768-2219119
汕尾 0660-3374836
揭阳 0663-8522119 、8511119
河源 0762-3300119
惠州 0752-2287019
梅州 0753-4008999119
云浮 0766-8868009
本通告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