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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强制酒吧、舞厅买公众责任保险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10-06-01    点击次数:




酒吧是消防部门重点关注对象

  5月31日上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主持会议,副主任钟阳胜、谢强华、王宁生、邓维龙、陈用志、陈小川,秘书长崔健出席。省委常委、副省长朱小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关于《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关于《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汕头市青年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说明以及省人大法委的审查报告;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关于省人民政府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2009年度决算和2010年第一季度预算。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引人注意的是,在草案中,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种,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草案》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的管理范围。据介绍,此类个体工商户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规模大、经营场所大、从业人员多,实际上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广东省目前约有200万家此类组织,如消防管理不善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

  据介绍,广东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场所大量存在,发生火灾后经常导致群死群伤事件,而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或不能及时履行对火灾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也给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造成沉重负担。面对这种不确定的风险,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是强制投保责任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一是解决了赔偿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

  为此,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种,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中还要求,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火灾公众责任险已在全国推行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在审议的时候提出,草案要求有关单位投保火灾保险的规定不适当,因为是否为自身财产投保商业保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应由其根据自主意愿决定,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强制要求。对于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赞同,并建议将该险种纳入强制险种。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认为,该险种已经在全国推行,但由于不是强制险,广东的参保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企业出于经济考虑和侥幸心理,少投保或不投保。据统计,目前广东省公众聚集场所和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

  征用民用物资灭火救援要予补偿

  《草案》还规定,火灾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补偿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更大损失而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费用;火灾责任单位已投保的,消耗的上述费用按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因灭火或者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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