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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王特大火灾案宣判 两老板获刑14年半
来源:汕头都市报    发布日期:10-04-02    点击次数:




“舞王”实际股东、前海关缉私民警张伟(白衣者)及其前妻、“舞王”老板王静

  3月31日上午,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公开宣判“9·20”龙岗舞王特大火灾案,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舞王俱乐部董事长王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450万元;舞王俱乐部实际股东张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5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5年至1年7个月不等的刑期。此外,法院还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判决,判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1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341万余元。这是龙岗法院继去年3月13日判决该特大火灾职务犯罪系列案以来宣判的第二批事故责任人案件。

  至此,由龙岗区法院审理的与该特大火灾事故相关的案件已全部审结。

  案情回放:重大责任事故 44人死43人伤

  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许,舞王俱乐部节目总监申文斌安排王帅文等人进入大厅三楼圆形舞台表演小品《洪鸡公传奇》。表演中,王帅文使用自制的道具枪朝舞台上方放射烟花弹,导致天花裸露的波浪形吸音海绵装饰材料燃烧,随后发生火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最终导致44人死亡、4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一周后,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火灾原因认定:起火原因是由于舞王俱乐部员工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向上发射烟花弹,烟花弱爆炸产生的火星引燃天花吸音海绵蔓延成灾。而消防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装修材料产生的有毒烟气等因素也是造成火灾发生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原因。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静、张伟经营的舞王乐部在未申请任何文化行政许可事项、文化经营许可证,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8日擅自开业,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已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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