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 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管理消防设施、器材;
(八)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